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,提高管理效能,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各部门对考勤的管理必须依据本制度进行,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,聘用教师同样适用本制度。
第二章 请假
第三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,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
第四条 请假的种类主要包括: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假。
第五条 事假
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、公休日处理私事,确有急事需请假的,要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六条 病假
教职工患病或受伤,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请病假,病假5天以上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、完整的医疗诊断证明、病历、病检凭证等证明材料,经批准后休养病假。
第七条 婚假
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,本人可申请3天婚假加15天奖励婚假。军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丧假
教职工的主要亲属(指本人父母、岳父母或公婆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时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学院批准5天丧假。
第九条 产假
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,享受158天产假,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;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20天。生育多胞胎的,按有关政策执行。育龄女职工在休产假之前,要提前一周做好工作交接手续。
第十条 工伤假
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经认定的工伤休假期间工资照发,其它待遇按病假执行。
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公休日、节假日和寒暑假均连续计算。
第三章 请(销) 假手续和审批权限
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,均需事前在智慧校园OA填写《请假申请审批单》,情况确实特殊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手续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审批程序
1.书记、院长请假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备,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2.其他院领导请假由书记、院长分别审批。
3.学院中层干部(含主持全面工作、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)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;2天以内(含2天) 由院长审批;3天及以上由书记审批。
4.学院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;3天以内(含3天) 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分管院领导审批;5天以内 (含5天) 由院长审批,5天以上由书记审批。
第十四条 请假30天及以上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。
第十五条 学院中层正职、副职干部请假申请审批单统一由各部门保存,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第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赛、学习、参加会议、因公出差在智慧校园OA上报备。报备手续可本人办理,也可由所在部门办理。
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 假满由所在部门负责销假登记,以月为单位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2天以上假满当天带请假申请审批单到组织人事处销假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上班,必须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为有效。没有及时销假或续假未经批准私自延长假期的,按旷工处理。
第四章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
第十八条 产假、婚丧假及法定的节假日,基本工资(前四项) 照发,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内岗位津贴。
第十九条 凡未按学院规定时间上下班的,视为迟到或早退,每次扣发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内岗位津贴一半。
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、集体活动者,按照旷工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病假。病假期间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;病假超过一年的,由本人申请,经相关部门鉴定符合病退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病退。
第二十二条 事假。事假全年累计15天以下(含15天) 不计发请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;全年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下(含30天) 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全年累计30天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第二十三条 婚假。婚假申请3天提前返岗工作的教职工,剩余婚假期间岗位津贴、课时费按照标准2倍核算,评优评先予以优先考虑。
第二十四条 外出学习。上级通知或组织安排的短期培训,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工资照发。学习期满,逾期不归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考勤管理
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均应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,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安排准时上下课,学院安排的学习、会议和活动等均应按要求准时参加,不能按时参加请假的,由承办部门单独统计后于次日报组织人事处。
第二十七条 管理及教辅人员兼课者需正确处理好行政和教学工作的关系。既要保证完成好行政工作又要认真开展教学工作,同时按要求参加系部开展的教科研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全员实行坐班制。
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上班执行考勤签到制度,各部门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考勤签到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条 对旷工行为的处理。
1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计算:
(1)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(2) 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;
(3) 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到期限者;
(4) 考勤弄虚作假者。
2.旷工处理办法。旷工不满3天的,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旷工3天以上的,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旷工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凡事假一次性超过5天(含5天) 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,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,取消本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,职称评聘不予优先考虑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和上级规定不符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冀南技师学院考勤管理办法(试行) 》《冀南技师学院专职教师管理规定(暂行) 》同时废止。